薛薇 尉延峰
  根據修改後刑訴法澎湖民宿的規定,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實施同步監督。然而,實踐中,減刑、假釋同步監督工作還存在一些不足,亟須引起重視。
  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條件住商設置不夠合理。實踐中,刑罰執行機關將減刑、假釋條件量化成一套罪犯計分考核制度,罪犯經考核達到標準分數,即被認定符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標準,就有獲得減刑、假釋的機會。但該制度存在以下問題:評價指標單一,獎勵分僅對罪犯在改造期間遵守行為規範,參加學習、勞動的表現進行評價。用勞動得分衡量是否具有悔改表現,有些片面,也有違公平原則。因為短刑期罪犯和老、弱、病、殘罪犯因服刑期短、勞動能力弱,綜合積分少,導致減刑、假釋機會減少。
  法律規定的檢察機關介入監督的時間節點相對滯後。按照《餐飲設備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檢察機關介入減刑、假釋案件的時間是在監獄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時。但此時監獄已將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移送法院,法院審理時作為是否確有悔改表現主要衡量標準的行政獎勵也已經隨案移送,至於罪犯行政獎勵的獲得是否公平合理,檢察機關未能進行審查,這不僅削弱了檢察機關的監督力度,也有可能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檢察機關在庭審中的法律監督作用未能充分發揮。由於每批次減刑、假釋人員數量較大、時間緊張,法院往往集中時間安排庭審,庭審程序有時不能嚴格遵循。同時,庭審過程中執行機關出具的根據量化考核得出的結論,因檢察機關事先並未介入監督,無從知曉其真實性,也無法對證據進行充分質證、提出意見。此外,法院對絕大多數減刑假釋案件都進行書面審理,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數支票貼現量所占比例很小,檢察機關對案件審理過程無從監督。
  筆者建港式飲茶議,針對上述問題,檢察機關應當取消人為設置比例和批量辦理減刑、假釋的規定。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介入點提前至減刑、假釋審查啟動時,同時構建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並重的監督模式,加強對減刑、假釋的同步監督。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減刑假釋監督節點宜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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