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下,仍強調以研究對象及方法作為劃分學科的唯一根據併進而作為學生培養和學術研究的基本前提,恐怕不能適應人才市場的需要,也無法為法學研究拆除人為的藩籬、疏通前進的道路
  □時延安
  一位犯罪學學者曾提到,與其說犯罪學是一個學科,不如說它是一個領域。這一判斷是非常有見地的:在很多高校里,犯罪學研究者分佈在法學院和社會學系當中,而關註犯罪問題的,還有從事政治學、公共管理學、經濟學、國際關係、新聞學等學科的研究者;犯罪學的研究,也並非停留在對犯罪現象及其成因的描述與分析,也包括政府、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對犯罪問題的各種反應。因而將犯罪學看作一個領域,有助於將具有不同知識結構和學術背景的人集合在一起進行研究。這一認識很具啟發性,舉一隅而反三隅:在今天看來,越是為我們所關註的重大問題,越應進行綜合性的研究;固守在一個學科內並試圖將某一重大問題視為“自留地”的看法,顯然不合時宜。
  法學作為一個獨立學科,區分於其他學科的根據在於其獨立的研究對象,即法律現象及其規律。然而,其他學科對法律現象也不會予以忽視,因為法律調整也是其他學科所研究內容的組成部分。法學所可能獨享的研究內容實際上只有法律解釋學,但所運用的解釋方法卻並非法學所獨占,在很多情況下法學研究者對解釋方法的探求上也在向哲學、文學汲取營養。就法律體系內部而言,向來以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作為劃分部門法的根據,但是有些部門法,如環境法、社會法並無獨立的調整方法。一些新興的部門法學,如網絡法,常常被研究者視為一個學科,但是其連獨立的調整對象也沒有,實際上它們所關註的是若干龐大的領域,而在這個領域中存在共性或者關聯的法律問題,需要特別加以對待和研究。一些西方研究者以全球化為背景提出“全球法”的概念,而全球法顯然不是學科,而是一個以時代現狀和發展趨勢為背景的研究領域。可見,從研究內容、研究背景及趨勢看,法學研究的邊界,法學之內諸學科,其劃分根據已經變得多維。在當下,仍強調以研究對象及方法作為劃分學科的唯一根據併進而作為學生培養和學術研究的基本前提,恐怕不能適應人才市場的需要,也無法為法學研究拆除人為的藩籬、疏通前進的道路。
  這就需要很好地處理學科、領域和專業的關係。學科在目前語境下,包括兩種含義:一是對既有知識進行劃分而形成的知識體系門類;二是教育科研單位的功能單位,並以此作為人才培養、教師教學和科研業務隸屬範圍的區分根據。對知識體系根據一定的標準區分為不同學科,是科學研究和知識傳播的客觀需要,然而,學科劃分具有很強的主觀性,而現實問題不可能按照學科劃分而存在。現實世界無限複雜,任何學科只能提供一個觀察和研究維度而已。即便是一個簡單問題也可能是多維的。一個簡單的刑事案件里就可能涉及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民法學等諸多方面的知識。問題的多維性,也就決定了觀察維度的多維性和解決路徑的多元性和綜合性。交叉學科的出現乃至蓬勃興盛,其背景也是如此,但交叉學科也只是少數學科的有機結合而已,而對於龐大的社會問題而言,僅僅有交叉學科的意識就遠遠不夠了,此時,一個有益的看法就是:將龐大社會問題作為一個問題群看待,並將問題群所存在的空間和時間相對獨立出來,進而視為一個領域。當然,由此可能帶來問題就是,如何協調各學科在合作研究中的關係。法學研究內部,也可強調“領域”的觀念,而不應再拘泥於傳統學科的劃分。
  將學科作為教學科研基層功能單位的唯一根據,現在看是存在很大問題的,其集中表現為學術研究視野狹窄、僵化,將鮮活的現實問題割裂為片面且形式化的研究課題,對學科以外的知識缺乏興趣;在教學上則表現為,教學內容的條狀分佈,缺乏與其他學科的照應。不同學科之間,則存在各說各話,彼此缺乏照應,甚至專業術語也不一致。所以,在不否定學科劃分積極意義的同時,應將“領域”作為教學科研基層功能單位設置的一個主要根據,由此帶動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碰撞,進而彼此借鑒、共同提升。可以設想,一個研究者或者教師雖“出身”於某個學科,然而他可以同時以其知識背景參與到不同研究領域當中。
  將接受某一學科知識的教育或者從事某一學科的研究等同於“專業”,也是將學科作為高校教學功能單位劃分根據而導致的現象。市場對專業人才的需求和選擇,不是以其學科背景為招募根據的,而是基於行業的客觀需要。以學科為單位“打造”專業人才,實際上並不符合市場需要,因為這樣的“人才”往往是某一學科知識和能力較強,而對其他學科知之甚少,甚至將學科所具有“偏見(即片面知識)”帶入到實踐當中。所以說,以實踐需要來看,如果以不同行業的實際需要出發來培養人才,那麼,受教育者的專業知識應當是集成式的,即具有多學科的知識背景。
  如果以市場需求出發來培養專業人才,認識到其應具有集成性的專業知識體系,是十分必要的。如此反推,那麼,高校中基本教育功能單位就不能僅以學科作為劃分根據,而應以行業需求來劃定“領域”而建設基礎培養單位。基本科研功能單位不需要與基本教學功能單位重合,而是根據學術發展規律和現實需要來設定“研究領域”來建設。從某種意義上說,以領域劃分的教學基本單位可以是相對固定的,以保持教學秩序,而以研究領域劃分的科研基本單位則可以保持較大的靈活性。當然,如此並非否定學科劃分的意義,而是反對將學科作為劃分教學和科研活動的唯一根據。在社會快速發展的今天,總體上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從業者們應重新審視其科研和教育的組織模式,以適應現實和未來的需要。法律專業碩士項目、各種研究中心的設立,就是應對這種需要而為的重要舉措,但是,目前原有的教學和科研組織格局並未變革,這當中既有制度慣性而導致改革惰性的問題,也有認識不清、不足的問題。所以,現在是法學研究和教育者們主動拆去圍牆、填平鴻溝、搭建橋梁的時候了。
  (原標題:學科、領域與專業人才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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